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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纲五常是落后文化还是腐朽文化

来源:www.cwhyst.com  时间:2022-05-01 13:12   点击:186  编辑:admin   手机版

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道德标准,有利的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。但“五常”即“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”还是值得今天我们去提倡发扬的。因此我觉得不能绝对说是落后文化还是腐朽文化。

人类社会历史的内在矛盾及规律是什么?

就是人类的本性与社会秩序的矛盾,当人类的本性充分体现时,社会会处于无序状态,人类自私的一面会占上风,这时就会有人打着为苍生谋福利的旗号重新建立新的秩序。而秩序总是会压抑人类的本性需求,从而人类又要重新打破这个秩序,人类社会历史就是如此周而复始地向前发展。

简述传统文化、道德、法律、三者之间的关系

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。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,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。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,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,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,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,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。两者是相辅相成、相互促益、相互推动的。其关系具体表现在: 
1、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。道德可分为两类: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,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“最低限度的道德”,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、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、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;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、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,如博爱、无私等。
2、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,是法律的有益补充。第一,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。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,是一种“恶法”,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。第二,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。“徒善不足以为政,徒法不足以自行”。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,守法者的法律意识、道德观念的加强,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。第三,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。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,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“无法可依”的,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。 
3、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。一些道德,随社会的发展,逐渐凸现出来,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,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。反之,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,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。 
总之,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,不能相互替代、混为一谈,也不可偏废,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;同时,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,在功能上是互补的,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,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。 
综上所述,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有这辨证统一的关系,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,不可分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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